【第五章】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的產生及任期

  1. 會員大會主席、秘書選舉須與幹事會的選舉同時進行;
  2. 會員只可投一票,獲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主席;
  3. 若獲最多票數次多票數的候選人超過一位,則須對同票的候選人進行次輪投票;
  4. 若會員大會秘書沒有候選人,即由獲次多票數者的主席候選人當選秘書,或在十五天內進行會員大會秘書補選;
  5. 會員大會主席及秘書的任期與幹事會相同,為每年九月中旬至翌年九月中旬。

第十五條 權力

  1. 監察幹事會,擁有罷免、創制和複決權(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2. 省覽及通過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3. 修改會章;
  4. 舉行選舉大會,選出下任會員大會主席、秘書、及幹事會 ;
  5. 討論有關學生會會事務,其議決得要求幹事會執行。

第十六條 會議次數

主席在每學年最少召開會議壹次。

第十七條 職位及職責

會員大會主席

  1. 為本會行政首長,領導及推動本會之會務;
  2. 為本會對內及對外之全權代表;
  3. 兼任學生議會與學生老師議會(參閱附件1)的主席,擔任校方與學生之間的橋樑,反映同學的意見。

會員大會秘書

  1. 負責發出通告,準備會議議程;
  2. 記錄會議內容;
  3. 處理並保管本會之一切文件;
  4. 負責處理本會之一切往來郵件 。

第十八條 法定人數

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

第十九條 流會處理

會員大會若然流會,則於十四個上課天內再召開。
如再次流會,所需審議之議程將交由顧問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條 臨時會員大會

若有一百位或以上之會員簽名以書面提出並申明召開該臨時會員大會之理由,
主席便應在十四個上課天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罷免權

  1. 若有一百位或以上之會員簽名以書面提出並申明罷免幹事會之理由及其證據,主席需先將有關內容呈交顧問委員會,經討論及查證後,如證實罷免理由屬實及合理,被罷免者需於十四個上課天內作出公開書面回應,如提出罷免者(一百位或以上之會員)維持提出罷免要求,便會就罷免之個別幹事進行投票。
  2. 罷免投票為強制性,同意罷免票數需多於總人數的一半,該幹事方會被罷免;會員有權選擇投棄權票。
  3. 若在三月一日前有遺缺,必須盡快推行補選;若於三月一日之後至任期結束前出現遺缺,可以進行補選或懸空職位。

第二十二條 級代表

每級級社需選出一名幹事作為該級的級代表(主席、副主席、普通幹事皆可),其職責主要是出席學生議會,並於級社會議中就議會討論內容進行諮詢。

第二十三條 創制及複決權

  1. 會員在議會擁有自由提案及否決議案的權利;
  2. 若大比數同意修改相關校規或政策,會員大會主席需通知各級代表以及在全校性週會時宣布討論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