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會章
第十條 會章修改
凡有五十名或以上會員簽名要求修改本會章,會員大會主席須轉達顧問委員會;
顧問委員會須委出同學組成修章小組(見第十一條),專責處理修章事宜;
本會會章的修訂建議必須獲得會員大會通過,由顧問委員會審閱批准作實,並在指定日期生效。
第十一條 修章小組
- 顧問老師
- 會員大會主席
- 幹事會代表
第十二條 會章解釋
會員大會為本會會章的合法解釋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名義的使用
本會名義須經會員大會或幹事會授權,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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